修正日期:民國112年3月9日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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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中華民國醫學物理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鑑於影像診斷醫學、放射治療與核子醫學等醫療技術隨時間與科技的演進,專業的複雜性大增,對於準確性的要求也愈益提高,故醫學物理的應用乃上述專業安全且有效的運用不可或缺的要素,為了提昇放射醫療品質、確保輻射安全及保障全民健康福祉,特根據醫學物理專業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醫學物理師暨醫學劑量師資格甄審辦法。
- 第 二 條 本學會為達上述目標,於教育委員會下轄甄審小組,甄審小組同理監事3年任期,由甄審小組聘任每年的筆試及口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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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醫學物理依相關工作特性分為以下兩類,其職稱與工作特性如下:
- 醫學物理師:凡在放射治療、影像診斷醫學與核子醫學等科從事醫學物理相關工作者。
- 醫學劑量師:在合格醫學物理師指導下從事臨床醫學物理相關工作者。
第二章 申請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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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申請人需具備下列資格:
- 國內外公私立大專相關科系畢業,並為本學會會員一年以上者可申請甄審醫學劑量師資格。自民國103年起,申請甄審醫學物理師資格者,須於國內外公私立大專相關研究所獲碩士以上(含)學位,並為本學會會員一年以上者。
- 曾修習本學會認可之醫學物理相關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並具有證明者。
- 申請甄審醫學物理師資格者,需在本學會認可之醫療機構從事醫學物理相關工作四年(碩士)、三年(醫學物理本科碩士)、二年(博士)以上者,並需在合格醫學物理師指導訓練下從事該項工作。
- 申請甄審醫學劑量師資格者,須在本學會認可之醫療機構從事醫學劑量相關工作有六年(專科相關科系)、四年(專科放射科系且有操作執照)、三年(大學相關科系)、二年(大學放射科系且有操作執照)以上之經驗者,並須在合格醫學物理師指導訓練下從事該項工作。
第三章 申請甄審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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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申請人須向本會提出下列文件
- 醫學物理師或醫學劑量師甄審申請書乙份(向本會索取)。
- 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證書影印本乙份。
- 繳交修習醫學物理相關學分證明文件。
- 醫院或醫療機構在職證明書(含負責訓練合格醫學物理師簽章)。
- 三年內參與之研究計畫與發表之論文影本。
第四章 甄審內容與成績保留
- 第 六 條 甄審分筆試與口試,筆試及格者方可參加口試。筆試與口試成績皆及格者其甄審方為合格。筆試與口試皆採分科考試方式,各科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中基礎醫學成績不及格而其他科目全部及格者,得參加口試,但口試科目需加考基礎醫學,口試基礎醫學仍不及格者其筆試成績即不合格,其所通過口試科目亦不得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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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甄審科目及格標準:
- 筆試部分:筆試各科成績以六十分及格為原則,若當屆通過筆試的應考口試人數未達應考總人數之50%,則甄審委員會得考慮當屆各科題目難易調整及格標準。
- 口試部分:口試各科成績以當科所有口試委員評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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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醫學物理師筆試及口試內容範圍如下,其詳細考試科目由甄審委員會制定經理事會通過後,最晚於考前六個月由秘書處公佈之。
(一) 醫學物理師筆試內容範圍:
1. 基礎科學(含物理學、統計學、數學、電腦等)
2. 基礎醫學(含輻射生物、解剖學、生理學等)
3. 放射物理學
4. 放射技術與儀器學
5. 輻射防護學
6. 輻射劑量學
(二) 醫學物理師口試內容範圍:
1. 放射物理學
2. 輻射劑量學
3. 放射儀器與品質保證
4. 放射技術學
5. 輻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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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醫學劑量師筆試及口試內容範圍如下,其詳細考試科目由甄審委員會制定經理事會通過後,最晚於考前六個月由秘書處公佈之。
(一) 醫學劑量師筆試內容範圍:
1. 基礎科學(含物理學、統計學、數學、電腦等)
2. 基礎醫學(含輻射生物、解剖學、生理學)
3. 放射物理學
4. 輻射劑量與診療計畫
5. 放射技術與儀器學
(二) 醫學劑量師口試內容範圍:
1. 放射物理學
2. 輻射劑量學
3. 放射診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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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甄審成績保留:
- 筆試及格但口試不及格者,其筆試成績可保留二年。
- 口試不及格者若及格科目超過二分之一(含),其口試及格科目成績可保留一年。
- 第 十一 條 甄審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方法、日期、地點及費用由本學會理事會決定後公佈之。
第五章 證書頒發與展延
- 第 十二 條 甄審合格者,由本學會頒發證書並函請相關主管機關與學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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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每次換發期限為五年。申請證書換發應於申請前五年內,參加第十四條所列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醫學物理師積分達500點以上,醫學劑量師積分達400點以上。但醫學物理師每年積分超過150點者以150點計算,醫學劑量師每年積分超過120點者以120點計算。
如停止醫學物理師或醫學劑量師工作事實逾(含)兩年以上,得以申請換照前一年內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五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所指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方式如下:
- 參加本學會所主辦之年會每日得積分40點;參加月會每次得積分15點。
- 參加本學會所主辦或認可相關專題演講或訓練課程每小時得積分5點,擔任授課講師者每小時得積分10點。
- 在本學會主辦或協辦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展示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得積分15點,第二作者得積分10點,第三作者以下得積分5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30點。
- 參加國際性醫學物理相關學術研討會,每日得積分30點;在會中發表論文演講或展示壁報者,第一作者得積分20點,第二作者得積分15點,第三作者以下得積分10點。區域等級會議得以1.2倍計算,世界等級會議得以1.5倍計算。
- 在經同儕審查之醫學雜誌發表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得積分30點,第二作者得積分20點,第三作者以下得積分10點。SCI或相當等級之期刊得以1.2倍計算。
- 修習與醫學物理有關之博士論文得積分50點,碩士論文得積分30點。
- 參加國內外醫院及政府立案之大學(含)以上之國內外長短期進修,三個月得積分25點,半年得積分50點,一年得積分100點。
- 前述各款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學會教育委員會為之。
- 偏遠地區執業會員參加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所得積分得以1.2倍計算,偏遠地區認定以內政部定義含外國。
- 月會可透過網路遠距參與,完成簽到退及相關程序後可獲得同等積分。
- 第 十五 條 凡取得國外放射線醫學會或放射物理學會合格醫學物理師或醫學劑量師証照,經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可發予證照(每人限換証一次)。
第六章 附則
- 第 十六 條 甄審考試出題委員由理事會聘請數名合格醫學物理師或資深專家學者擔任。
-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將提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本辦法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修正之。
第七章 另則
- 第 十八 條 對於本辦法中第四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條第四款中之需在合格醫學物理師之指導訓練經歷,不適用於本學會第一屆醫學物理師甄審考試,改以審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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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證書展延辦法不適用於醫學物理師第一屆至第四屆甄審所核發證書之第一次展延及第一屆甄審所核發證書之第二次展延。其展延辦法另規定如下:
- 第一屆醫學物理師甄審核發證書之第一次展延期限為一年,申請展延無第十三條所規定之積分限制。
- 第一屆醫學物理師甄審核發證書之第二次展延期限為五年,申請展延必須於申請展延前一年內參加第十四條所列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達100點以上,證書方能連續有效。
- 第二屆醫學物理師甄審核發證書之第一次展延期限為五年,申請展延必須於申請展延前一年內參加第十四條所列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達100點以上,證書方能連續有效。
- 第三屆醫學物理師甄審核發證書之第一次展延期限為五年,申請展延必須於申請展延前兩年內參加第十四條所列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達200點以上,證書方能連續有效。
- 第四屆醫學物理師甄審核發證書之第一次展延期限為五年,申請展延必須於申請展延前三年內參加第十四條所列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達300點以上,證書方能連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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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證書展延辦法不適用於醫學劑量師第一屆至第三屆甄審所核發證書之第一次展延。其展延辦法另規定如下:
- 第一屆醫學劑量師甄審核發證書之第一次展延期限為五年,申請展延必須於申請展延前一年內參加第十四條所列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達80點以上,證書方能連續有效。
- 第二屆醫學劑量師甄審核發證書之第一次展延期限為五年,申請展延必須於申請展延前兩年內參加第十四條所列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達160點以上,證書方能連續有效。
- 第三屆醫學劑量師甄審核發證書之第一次展延期限為五年,申請展延必須於申請展延前三年內參加第十四條所列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達240點以上,證書方能連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