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醫學物理學會 Chinese Society of Medical Physics

本章程經本會85年8月2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並報經內政部85年12月台內社字第8588584號函准予備查。
109年8月29日第九 屆第1 次會員大會修訂,
並報經內政部109年11月台內團字第1090054110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 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醫學物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Society of Medical Physics, Taipei。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提高放射物理科學及其相關技術於醫學上的應用,進而提高全民健康之福址及學術研究之水準,同時增進會員及國內外有關學術交流及合作。
  •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 舉辦有關醫學物理與相關科技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2. 發表有關醫學物理與相關科技之學術論文及出版有關刊物。
    3. 聯繫醫療及研究機構,從事有關醫學物理與相關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4. 參加國際有關活動,藉以促進國際間學術交流,提高我國醫學物理之學術地位。
    5. 辦理或接受委託辦理有關醫學物理師相關專業人員之訓練及資格甄審,藉以提高醫學物理水準,以期促進國民健康。
  •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與行政院衛生署。

第二章 會員

  •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加入為會員。
      1. 國內外專科學校醫學物理相關學科畢業,並在醫院資深人員指導下從事醫學物理工作四年以上。
      2. 國內外大學醫學物理相關科系畢業,並在醫院資深人員指導下從事醫學物理工作二年以上。
      3. 國內外大學醫學物理相關研究所碩士班畢業,並從事醫學物理工作一年以上。
      4. 國內外大學醫學物理相關研究所博士班畢業,並從事醫學物理工作者。
    2. 準會員:訓練與工作年資未達個人會員資格者,得申請加入為準會員。
    3.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之團體,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申請加入為團體會員。
    4.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並贊助本學會經費及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者。
    5.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對醫學物理相關研究具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取得本學會兩位會員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 第 八 條 本學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1.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學術活動。
    3. 共同參與決定會務方針。
    4. 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5. 準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第一款權利。
  • 第 九 條 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應有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學會章程及決議案。
    2. 擔任本學會所派之職務。
    3. 按時繳納會費,無故逾期兩年者停止其會員之權利並取消其會籍。
    4. 出席會員大會。
  • 第 十 條 贊助及榮譽會員應享權利及義務如下:
    1. 享有參加本學會所舉辦各種學術活動之權益。
    2. 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3. 遵守本學會章程及決議案。
    4. 繳納會費。
  • 第 十一 條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或破壞本學會名譽者,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先予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提會員大會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通過後予以除名。
  • 第 十二 條 本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 十五 條 本學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 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工人員。
    5. 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八 條 監察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準會員新台幣玖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榮譽會員免交常年會費。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85年8月2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5年12月台內社字第8588584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