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醫學物理學會 Chinese Society of Medical Phys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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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醫學物理學會 醫學物理師暨醫學劑量師繼續教育課程 及積分採認審查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醫學物理學會

「醫學物理師暨醫學劑量師繼續教育課程

及積分採認審查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06月13 日 第八屆第十二次理監事會議制訂

中華民國110年03月06 日 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一、醫學物理師及劑量師繼續教育課程之實施方式與積分標準依據本會「醫學物理師暨醫學劑量師資格甄審 辦法」第五章規定辦理。

二、擔任繼續教育之講員資格如下:

(一)經過本會醫學物理師暨醫學劑量師資格甄審通過並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目前從事相關業務研究發展工作,其職級為國內、外大專講師、助理研究員、技師(士)、助理工程師等以上,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曾從事相關學術研究2年以上工作者。

     3.國內、外專科畢業,曾從事相關學術研究4年以上工作者。

(三)講員資格在上述資格之外者,由本會認定。

三、繼續教育(含網路繼續教育)開課單位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開課單位辦理繼續教育課程,應至本會網頁下載申請表單及講師資料表,填妥後以電子郵件傳至本會秘書處以進行審查作業。申請多次(多日)課程以每次申請半年內之課程為限。申請表於開課日前30個工作日送達視為一般申請,若於開課前15個工作日前送達,則視為急件申請,於15個工作日內送達則不予以申請。

(二)開課單位繼續教育課程內容安排,每半日授課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全日授課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並應於課前簽到、課後簽退;每堂課皆須拍攝照片備查。

(三)辦理繼續教育課程,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醫學物理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者,其發表時段應占公告之總活動時程二分之一以上(含)。

(四)本會收到申請表單應進行審查,並於10天工作日回覆審查結果。開課單位應將審查結果及報名資訊,應正式對外公告及開放機構外報名。

(五)開課單位辦理繼續教育課程後應建立上課學員名單(請以秘書處規範之excel格式),若有特殊需求之學員可向開課單位提出紙本證明。(文件規格:A4尺寸,內容應包含姓名、身份證字號、日期、地點、課程名稱、積分、主辦單位、審查單位、認可文號、發出日期)

(六)開課單位應於期程結束後,二週內將上課學員名單(請以秘書處規範之excel 格式)、簽到名冊(需蓋主辦單位印信並掃描為電子檔)、現場活動照片數張,以電子郵件傳至本會秘書處,以利本會備查並核覆登錄學分。

(七)課程及積分採認品質管理方式:

1.開課單位辦理繼續教育活動時,本會得派員抽查;參加人員若有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情事,由本會對該團體予以警告,且相關人員該次活動之積分不予採認。

再次發生上述情事之單位,將限制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審定案件,期滿後提改善措施經本會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審定。

2.本會於繼續教育審查認定前,開課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或刊登審查已通過之類似廣告。若違反本會得對開課單位予以書面警告,於發文日後一個月內拒絕受理,一個月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3.各款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學會教育委員會為之。

四、開課單位,如對審定結果有異議;或講題、講員需修正時,應於本會審定結果通知之3個工作日內,於系統重行申請審定,以乙次為限。

五、審查案件時遇有重大爭議時,則由本會理事長另召開委員會議,並依申請案件所屬學門及科別召集3名以上之審查委員共同審查。案件經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通過;審定通過之處理,依前項規定。

六、開課單位應向本會繳交繼續教育課程審查費,一般申請費用每件為新台幣1000元整。急件申請費用每件為新台幣2000元。

七、同一案件已向本會提出積分採認者,不得重複申請計分;違者該次不予計分,並由本會予以書面告誡;再犯者將限制3個月內不受理其申請審定條件,半年後提出改善措施經本會同意後,始予受理其申請審定。

八、繳交審查行政費請至銀行匯款或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轉帳帳戶資訊由本會秘書處提供)。

九、本積分申請單位僅接受以各學會主辨或協辨之積分申請。。

         十、本作業要點經本學會理監事會議同意核備後實施,修改亦同。